古代人是如何典当妻子?为何要典当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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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是如何典当妻子?为何要典当妻子

类别:试管 日期:2023-05-28 11:05

  在人们眼中,女人是幸福的,只要嫁得好就能享受一生。可是在古代的女人却是一文不值的。女子一旦出嫁便意味着失去人身自由,丈夫对妻子绝对占有,妻子得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即使丈夫像商品一样把自己买来卖去,古代妇女也不得抗拒半点。

  我们来看一份清朝档案:“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这是一份典藏在辽宁省档案馆的档案,这是一份“典妻”契约,说的是安东县民赵喜堂因生活困窘,将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为八年。八年后,赵喜堂才可将妻领回。在这张契约上,有保人等签名画押,也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了手印,但妻子未签名,由此可见,妻子根本就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当时妇女的地位是多么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卖了也是不可以无能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典妻萌芽出现在南北朝时期,那时还不叫“典妻”,而叫做“质妻”和“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以换取钱财的方式,但这笔钱财到了约定的时间是要归还的,如同明清时典房一样,转让者其实得到的只是这笔钱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拿这笔钱救急。领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钱款是完璧归赵了,但妻子呢,是否回来的也是个完人?也许人回来了,心留下了,谁知道呢?

  “雇妻”则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典妻按时间长短也分为两种,时间长者为典妻,5-15年不等;时间短的为租妻,一般一至二年。因典妻多与生儿继嗣有关,所以典妻时间的长短,还得与孩子生育的情况联系在一起。但不管是一年还是十五年,典妻都是临时性的婚媾形式。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贫贱夫妻百事哀”,大多人典妻与经济的好坏有着紧密关系。

  “富人典业,贫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经济贫困,丈夫或因病或无务正业等原因而无力维持生计;而受典者往往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于是两个男人一拍即合,满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决定,有时候甚至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数妇女因丈夫长期外出,在无以为生的情况下而自典的。无论是哪种情况,当时的女性的命运都是悲惨的。

  一妻多夫制的变异

  立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言明身价小洋钱叁佰元正,押账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钱使用,两家均纳,倘有天灾病业、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字为正。(后面还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间人、借字人的签字画押。)

  这种让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子打伙生活在一起方式,在东北地区俗称“搭伙”或“拉帮套”。这实际上是招养夫,是一种一妻多夫制的变异形式,其实质是让有劳动能力的男子到无能力维持生计的男人家里帮助过日子。它的特点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贫困,维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负担起全家的生活重担。这些婚俗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因为贫苦潦倒而迫不得已“卖妻获利”。

  “质妻和雇妻”现象的萌芽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所谓的“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谓“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这两种形式可视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典妻之风盛行的原因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由多种经济原因所致,“贫贱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也有因赌博而穷困潦倒者,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此类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于其妻子不育无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没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有关典妻的规矩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所谓“媒证”,乃是典委的中间介绍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将受典双方接上关系,并充当证人的角色。媒证在订立典妻的契约上需出具,若有误差,媒证是有责任的。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备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为一至二年,典为三至五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对承典的人说来,对所典的妇女也是要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丈夫同居。苛刻者还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负责,有的地方则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让原夫回避。这种契约对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育,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征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订立契约后象征性地送点东西给该妇女,如头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礼又将由该女子戴上穿上,然后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后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礼,要择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间,由受典者出花轿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后要举行一定的仪式,要宴请宾客族人。在浙江武义一带,受典家要在饲堂里摆上香火,设宴请族长、房长及长辈参加,取得他们的认可。有的还要治薄酒谢媒证。不过也有不少地方是不举行什么仪式的,抬进屋中后便就同居了。金华一带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仪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礼仪主要并不是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为未来的儿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会的承认。在典妻期间所生育的孩子是归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认原受典者妻子为母。这对出典者来说是最伤心的事。人之情莫过于骨肉之情,此血缘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为疯的,惨不忍睹,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贪图受典者家中舒适而无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满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离的;也有出典后原夫病故或外出不归致使其无家可归的;常由受典人与前夫重新谈判,再出一笔钱,续典续租甚至将其买了下来,典妻也终于成了买妾。不过此类事并不太多。大多期满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过其贫寒的日子。

  还有一种是“自卖自身”情况,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卖身执照,原文是这样的:

  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旁为妻,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壹佰

  伍拾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执照为证。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杨氏代字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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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交易首先由媒人先找好买主,然后买卖双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协商,商定好价钱,现金当面交清;为了怕日后妇女反悔、逃跑,故立执照为证,以绝后患。在执照下面,写有媒人的签字画押,买卖双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画押,杨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续齐备后,此执照具备了法律效力。这一张纸能把自己卖多少价钱,要视年龄、相貌、身体状况等多方面条件而定。这种自卖自身的现象只能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妇女在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下下策。其未来命运如何,只有依靠媒人,听天由命了。

  点评:贫贱夫妻百事哀,把自己的妻子当做物品出租给别的男人,是实在接受不了。然而这种事情时常发生,一般是被典者家庭经济贫困,或是其他原因物力维持生计,才出此下册。无论如何,还是不能接受,还好这种陋俗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才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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